(2015)涡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洋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杨桥行政村前杨桥自然村***号。黄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