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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宾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宾泽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大厦1615。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代理人贾克豪,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小军,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被告宾泽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袁良平、肖巧玲,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宾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发出传票,通知原告本案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案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处理。本案诉讼费81.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