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42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鲁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东阿县驰骋滚动体有限公司,马X,娄X,王X,黄XX,郭X,俄X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店子镇西化村,法定代表人:刘跃波。被执行人:聊城市鲁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7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孟祥民。被执行人:东阿县驰骋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鱼路1000米处玻璃厂往东5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娄斌。被执行人:马X,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X幢X单元X室。被执行人:娄X,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被执行人:王X,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XX村。被执行人:黄XX,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XX村X号。被执行人:娄X,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被执行人:郭X,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被执行人:俄XX,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X号楼X单元X室。被执行人:秦XX,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街X号X号楼X单元X室。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87880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788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