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翠玲、林自明、柴朝英、程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翠玲,林自明,柴朝英,程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1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翠玲,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林自明,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被告柴朝英,女,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被告程广,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程翠玲、林自明、柴朝英、程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程翠玲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渣元信用社账号为00000195353241277889的存款在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13060233-42-**)作担保。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翠玲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渣元信用社账号为00000195353241277889的存款在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