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宏民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东李村二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民,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东李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民,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东李村二组村民,住该村组。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东李村二组。负责人李建峰,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宏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07)灞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东李村二组给付案款28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东李村二组已将案件款28550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