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赖俊柯、李会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赖俊柯,李会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被告赖俊柯,男。被告李会淑,女。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俊柯、李会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赖俊柯、李会淑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俊柯、李会淑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