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闫世鹏诉王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鹏,王志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2号原告:闫世鹏,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钦,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闫世鹏与被告王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世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钦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闫世鹏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间因购买选煤机设备,做选煤生意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该款到期后,被告偿还2000元,下欠20000元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起诉后的银行利息。被告王志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定陶县老乡关系,被告于2012年11月间因购买选煤机设备,做选煤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借款期限30天,期间,被告偿还2000元,下欠20000元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来院。原告提供欠据一份,该欠据记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现金貮万貮仟(貮仟涂抹)正,保证于2012年12月20号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每天罚貮佰元,自愿接受立据为证,欠款人王志钦(签字捺印),单县王志钦身份证,2012年11月2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陈述:“与原告没关系,其给被告开车,2012年11月间,在单县千山公园门口被告借原告的款,原告给被告两捆钱,还有零张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出具欠条时其在场,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其不清楚,2013年间,原告打电话多次催要该款,其均知道,还欠其工资款未给”。原告陈述:“与被告系老乡关系,打电话说他做选煤生意急需资金,让其给他准备款,当时在千山公园他车上给他的现金22000元,说是用半月就还,期间,经催要被告偿还2000元,就把欠条中貮仟涂抹了,下欠20000元未还”。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欠条中双方约定的如到期不还每天罚貮佰元诉讼请求,只要求起诉后的银行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且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定陶县老乡关系,被告于2012年11月间因购买选煤机设备,做选煤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借款期限30天,期间,被告偿还2000元,下欠20000元未还,该欠款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己形成证据链,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此,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也应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依据被告出具欠据(欠款20000元)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起诉后利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利息支付),即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欠条中双方约定的每天罚款貮佰元主张,是其对自已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志钦偿还原告闫世鹏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志钦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思亮人民陪审员 贾尊民人民陪审员 杨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