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蒋伟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蒋伟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谢钢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阳,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系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伟桃,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被告蒋伟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乡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代莲审 判 员 易华云人民陪审员 周建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