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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349号原告:程某甲,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高友伍,安徽省寿县大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军、代理审判员汪孟林、人民陪审员邹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友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甲诉称:其与张某甲系2006年4月在苏州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6月22日张某甲离家出走,后经其多次寻找未果,张某甲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具状起诉。要求判决其与张某甲离婚,并抚养婚生子程某乙,张某甲每月支付360元子女抚养费至程某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由张某甲负担。基于上述诉请,程某甲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程某甲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本,意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育龄妇女卡片、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及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寿县大顺镇陶巷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①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②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吵嘴,被告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无法联系;③被告在安徽省寿县大顺镇陶巷村张郢队居住5年之余。5、证人李某、张某乙证言,意在证明:①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现随程某甲生活;②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吵嘴,被告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张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程某甲所举上述1-5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6年4月,程某甲在苏州市打工时与张某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现随程某甲生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同居及婚后生活期间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2年6月22日张某甲离家出走,后经程某甲多次寻找未果,张某甲至今未归。2015年2月10日程某甲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依据,对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程某甲与张某甲同居及婚后生活期间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张某甲自2012年6月出走后至今未归,导致双方分居近3年之久,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程某甲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婚生子程某乙现随程某甲生活,从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本院确定程某乙由程某甲抚养。张某甲依法应承担部分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状况,以每月36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程某乙由程某甲抚养,张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360元子女抚养费至程某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汪 孟 林人民陪审员 邹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