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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唐晓晖与陈江、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晖,陈江,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唐晓晖。被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王杰。本院在执行唐晓晖与执行人陈江、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江、王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张 羽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