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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491号原告苏×,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刘×,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苏×诉被告刘×离婚的(2014)房民初字第134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苏×离婚之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至今未满六个月,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的起诉。诉讼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