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韩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庆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席福丽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