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秀春与林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春,林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张秀春,女。被告:林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春与被告林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张秀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春以“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