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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秀春与林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春,林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张秀春,女。被告:林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春与被告林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张秀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春以“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