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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9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郑祖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郑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3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代表人:屠世荣。被执行人:郑祖华。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甬慈执预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祖华名下的位于浒山镇南门村A#A楼502室的房地产(房屋坐落于浒山镇教场山东路东侧A幢)及其架空层。现该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处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郑祖华名下的位于浒山镇南门村A#A楼502室的房地产及其架空层的查封[土地证号:慈国用1999字第0122**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浒山镇第01042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