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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性刚与被申请人陈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性刚,陈贤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性刚,男。委托代理人:郑所富,男。委托代理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贤文,男。委托代理人:陈周,男。再审申请人郑性刚因与被申请人陈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性刚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当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撞了被申请人,因为本案当中没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根据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住院病历记载被申请人系自己从牛背摔落致伤,而非由于再审申请人骑电动车碰撞。另外当事人双方的儿子签订的协议不足以证明发生了再审申请人碰撞被申请人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在一审过程中都否认了协议的效力。二、被申请人系自己不慎摔伤而非由于再审申请人骑电动车碰撞的行为致伤,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70%赔偿责任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陈贤文提交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贤文在本起事故中所受的伤害是否是由郑性刚骑电动车碰撞所造成的。对此,经审查,一、关于被申请人陈贤文住院病历问题,事故发生后,陈贤文在住院病历上称系摔伤是因农村合作医疗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给予医疗费报销,陈贤文为了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进而减轻医疗费负担,才不得已谎称系骑牛摔伤,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此主张,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即已到场,在交警现场勘查期间,因双方当事人的儿子达成协议,造成交警没有继续勘查,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儿子签订的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记载内容,同时结合郑性刚在协议签后实际支付医疗费19753元给被陈贤文的事实,可以认定陈贤文受伤与郑性刚骑电动车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郑性刚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二、一、二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郑性刚在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酌情判令郑性刚承担70%的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郑性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性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果果审判员  罗 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核:周果果撰稿:周果果校对:王敏敏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印制(共印12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