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普全与马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全,马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商初字第81号原告:刘普全,个体工商户。被告:马闯,农民。原告刘普全诉被告马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普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嘉祥县全丰建材商行,被告马闯从原告处购买××苹果漆,拖欠货款6859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859元。被告马闯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经营嘉祥县全丰建材商行,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涂料,从2014年9月份被告开始购买原告销售的××苹果漆,到2014年年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85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闯于2015年2月17日亲笔书写,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刘普全6859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经本院综合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苹果漆,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被告推诿拒付,失去了诚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8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赵从旭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