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法定代理人:陈xx(陈xx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冯桂英(张xx之母)。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张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沙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书落款日期早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显示立案的时间,被上诉人张xx收到原审判决书,而上诉人陈xx到2014年底才收到原审判决书,期间张xx是否已经再婚不清。本案在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沙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唐金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