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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霍红兵、霍佳等与张建辉、李照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红兵,霍佳,霍娜,张建辉,李照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霍红兵。原告霍佳。原告霍娜。被告张建辉。被告李照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红兵、霍佳、霍娜与张建辉、李照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红兵、霍佳、霍娜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红兵、霍佳、霍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红兵、霍佳、霍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霍红兵、霍佳、霍娜负担。审 判 长  李继英审 判 员  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宋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富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