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山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麦云申请执行陈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麦云,陈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宋麦云,女,1967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丽,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麦云申请执行陈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执行人住所不明,主要财产不在鹤山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宋麦云的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