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必兰诉申请执行华翠英借款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必兰,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必兰,女,195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乡。被执行人华翠英,女,194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乡。关于刘必兰诉华翠英借款权纠纷一案,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翠英应给付刘必兰执行款301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翠英已交清执行款3010元,申请人刘必兰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