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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永新与张顺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新,张顺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唐永新,女,现年40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张顺珍,女,现年3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新与被告张顺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永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