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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玉华与郑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华,郑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安玉华。被执行人郑世华。申请执行人安玉华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郑世华(2014)东民一初字第29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本金6000元及应负担诉讼费25元,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期间因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世华的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东执字第20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玉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世华通过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领取的工资收入,并向申请执行人安玉华办理了过付,被执行人郑世华对本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玉华与被执行人郑世华(2014)东民一初字第29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吉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