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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翟某甲.翟某乙与文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甲,翟某乙,文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第00747号原告翟某甲,陕西省洋县人。原告翟某乙,陕西省洋县人。系翟某甲之妻。被告文某某,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刘某某,陕西省洋县人。系文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甲、翟某乙与被告文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文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洋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违法确认,请求撤销洋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登记;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依据洋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本案不能继续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