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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泉榕产业园区富春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舒良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关新,董事长。上诉人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东新棉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刘 猛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