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万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钱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万钱,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子平、被告人陈万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万钱为建汽车销售展厅,扩大展区面积,雇用钩机将信阳市南京大道众城钢材门前绿化林木毁坏,共毁坏鹅掌楸(又名马褂木)41株,平均胸径为7厘米,价值共计4920元;毁坏麦冬草坪150.4㎡,价值共计4812.80元。总计毁坏绿化林木价值973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林业技术调查报告、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报案材料、信阳市六城联创文件、工程设计施工任务通知书、合同、工程结算单,价格鉴定意见,证人蔡军、郑子国、吕顺强、尹云保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万钱案发后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万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志武审判员 贾云清审判员 张 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