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仲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云南石晶硅业有限公司与苏小晴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仲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苏小晴,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石晶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平。关于云南石晶硅业有限公司与苏小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官劳人仲字(201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小晴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争议款项共计43464元。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石晶硅业有限公司在建行的账户。通过与该公司法人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履行该案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在建行划拨了该案的执行款43464元,执行费552元已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4)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