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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海丽与陈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丽,陈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赵海丽。被告陈兑君。原告赵海丽与被告陈兑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丽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海丽负担。代审判员  何海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