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麻双美与邱正健、邱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双美,邱正健,邱松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67号原告:麻双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晶晶,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正健。被告:邱松娇。原告麻双美为与被告邱正健、邱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邱正健、邱松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麻双美的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正健、邱松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被告邱正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后被告邱松娇在借款人处签名,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正健、邱松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麻双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被告邱正健、邱松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麻双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人民陪审员 王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