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于鹏、于晓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于鹏,于晓欣,张洪宝,王薪薪,牟成刚,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00-1号原告杨旭东。被告于鹏。被告于晓欣。被告张洪宝。被告王薪薪。被告牟成刚。被告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民营街中段(北京宅急送东五十米)。法定代表人于晓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东与被告于鹏、于晓欣、张洪宝、王薪薪、牟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东主张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借款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追加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众持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