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廷友诉被告辽阳县寒岭镇栗子园村民委员会、王振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43-1号原告:王廷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辽阳县寒岭镇栗子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其连,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振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友诉被告辽阳县寒岭镇栗子园村民委员会、王振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廷友死亡,王淑芳作为原告王廷友的继承人放弃了本案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审判长 张国家审判员 赵小涛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