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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廷友诉被告辽阳县寒岭镇栗子园村民委员会、王振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43-1号原告:王廷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辽阳县寒岭镇栗子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其连,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振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友诉被告辽阳县寒岭镇栗子园村民委员会、王振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廷友死亡,王淑芳作为原告王廷友的继承人放弃了本案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审判长  张国家审判员  赵小涛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