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闵琪琪,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金,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