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27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