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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道平,汪世平与卢安平,彭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道平,汪世平,卢安平,彭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熊道平,男,生于1957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忠县。原告汪世平,女,生于1957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忠县。委托代理人熊江波(系熊道平之子),男,生于1979年7月18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特别授权。被告卢安平,男,生于1988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忠县。委托代理人彭琳(系卢安平之妻),基本情况见后。被告彭琳,女,生于1988年5月25日,汉族,居民,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道平、汪世平与被告卢安平、彭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道平、汪世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94元,已减半收取4547元,由原告熊道平、汪世平负担。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