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闫建东与席圆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东,席圆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25号原告闫建东,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席圆圆,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审理原告闫建东诉被告席圆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给被告送达前,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建东负担。审判员 高正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