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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肖殿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殿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44号罪犯肖殿龙,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1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工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殿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殿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殿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