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伟芝与赵林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芝,赵林云,刘乃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刘伟芝,女,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刘伟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赵林云,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刘乃庆,男,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刘伟芝诉被告赵林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审判员包健主审本案,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伟芝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林云、刘乃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芝诉称,2015年4月7日晚11时,被告赵林云将原告放置刘伟军家的��照为黑P871**长安悦翔轿车用砖头砸坏,经刘伟军报案,派出所当场抓获被告赵林云。原告因修车花去费用人民币1500元、油费100元,期间原告产生误工费700元,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各项损失合计2300元。被告赵林云、刘乃庆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出示1、刘伟芝的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本案车牌号为黑P871**长安悦翔轿车系原告所有。本院质证意见为,该证据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出示2、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广达汽车修理行出具的修车明细一张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吉文加油站出具的发票一张,证明因被告砸坏原告汽车,更换后挡风玻璃花费1000元、贴膜200元、工时费300元,合计花费1600元整。本院认证意见为,该组证据均系正规票据且���法合理,故予以采信。出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吉文镇派出所治安卷宗对刘伟军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赵林云的询问笔录、赵林云和刘乃庆的户籍信息。原告质证意见为,该笔录能够证实被告砸坏我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晚11时,被告赵林云将原告刘伟芝放置其弟弟刘伟军家的牌照为黑P871**长安悦翔轿车用砖头将后挡风玻璃砸坏,刘伟军当时报案,派出所当场抓获被告。原告因修车花去费用人民币1500元、油费100元,期间原告产生误工费700元,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各项损失23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700元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起诉被告姓名为赵凡利,根据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吉文���派出所户籍信息显示本案被告姓名为赵林云,曾用名赵范丽。本院认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牌照为黑P871**长安悦翔轿车属原告所有,被告赵林云将其后挡风玻璃砸坏给原告造成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以及因修车往返路途产生的油费合计16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700元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乃庆不是本案实际侵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刘乃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林云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给付原告刘伟芝修车费用人民币1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林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仲玲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