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保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东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东辉,常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保第00004号申请人齐东辉,男,汉族,住韩城。被申请人常钰博,男,汉族,住华县。申请人齐东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位于华县新华东路的新华酒店及所对应的土地,案外人齐冬梅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桢州花园1号商住楼中单元4层南户的房产为齐东辉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钰博所有的位于华县新华东路的新华酒店及使用的该院内的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民审 判 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