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孟维勇与巴成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勇,巴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孟维勇,男,生于1959年9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古浪县某某乡农民。被执行人巴成顺,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天祝藏族自治县某水管处职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孟维勇与被执行人巴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巴成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18日前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维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巴成顺财产线索,以工资收入已抵押于申请人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巴成顺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成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金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