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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柳玉华与鞠爱民、乔李明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华,鞠爱民,乔李明,鞠永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423-3号申请执行人柳玉华。被执行人鞠爱民。被执行人乔李明。被执行人鞠永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鞠永潭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582-2号内10号的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鞠永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鞠永潭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582-2号内1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