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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谷原刚、王成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原刚,王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6号申请人:谷原刚,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学教师,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王成富,男,1983年5月2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谷原刚、王成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谷原刚、王成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谷原刚赔偿王成富: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1965.5元,于2015年6月10日已履行完毕;二、谷原刚、王成富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