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范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农民,群众。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年4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20时55分,被告人范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6KM处,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范某甲、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泊头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20时55分许,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6K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范某甲、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泊头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另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范某甲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1月24日20时55分许,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6K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范某甲、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弃车逃逸,去献县医院治疗。与查明的事实一致。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1月24日21时多接到范某甲的电话,说范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富镇桥西牛肉板面门前出车祸了,邢某赶到现场后没有见到范某甲和摩托车,只看见路上躺着一名妇女,后范某甲之子打电话告诉说把范某甲接走了,邢某赶到范某甲家,范某甲的妻子也不知道情况,通过打电话询问得知范某甲在献县医院治疗。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1月24日20时多在富镇牛肉板面门前听到响声,见到一辆二轮摩托车摔倒在门市门前路北的隔离带口处,摩托车驾驶员待了几分钟后起来就向路南走了,一个行人倒在摩托车的东边。4、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范某甲之子,于2014年11月24日21时多接到范某甲电话说在富镇桥西骑摩托车摔倒了,其找了辆车在富镇桥西约100米处接上范某甲,看见范某甲受伤了,就直接去了献县中医院,后来听范某甲说因被灯照的看不清路撞东西上了,第二天其向122报警台询问和交警联系后得知案情。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不在现场。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范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7、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8、诊断证明书,证实范某甲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9、驾驶人查询信息,证实范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0、户籍证明信,证实范某甲的基本情况。11、收条和谅解书,证实范某甲赔偿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季国才审 判 员 吴忠胜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