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元元、秦明花等与周云、周永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元,秦明花,周云,周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44-2号申请人:王元元,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强桥行政村界牌自然村10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秦明花,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户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云,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永清,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芜中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云、周永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永清银行存款13336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