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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长市鑫鑫工艺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长市鑫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天汊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鑫鑫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万寿乡张安村。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鑫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