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宜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孟凡旭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宜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孟凡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东路44号自编201房。法定代表人柴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勇、唐秀琼,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石桥市宜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洲村。法定代表人孟凡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凡旭,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宜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孟凡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0.00元,减半收取20,800.00元,由原告广州欧莱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峰代理审判员 贾琳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