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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广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庆,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小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千九百六十八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