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邢克净与卢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克净,卢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邢克净,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邢庄村。被执行人卢玉军,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宋楼村。申请执行人邢克净与被执行人卢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克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卢玉军长期不在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卢玉军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