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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中世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中世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733号原告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乡新南外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宋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义伟,成年,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省聊城中世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热电物业公司王口小区公建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冲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