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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林河实业集团峨边磷化有限公司诉XX、周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四川林河实业集团峨边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法定代表人成荣甫,经理。被告XX,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琴,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四川林河实业集团峨边磷化有限公司诉XX、周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的土地款1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林河实业集团峨边磷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周琴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的土地款1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钧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王玉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