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滨诉被告鲍玉霞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滨,鲍玉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吕滨,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玉霞,女,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滨诉被告鲍玉霞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滨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退给原告吕滨3300元。审判员 吴东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朴美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