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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海燕、孙露、孙晗、孙研、孙昌明、邓素云与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孙露,孙晗,孙研,孙昌明,邓素云,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孙露,女,2001年3月9日,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孙晗,女,2004年12月20日,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孙研,女2011年7月7日,土家族,现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孙昌明,男,1952年3月9日,汉族,现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邓素云,女,1955年8月30日,汉族,现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希,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任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款9695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任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博特 微信公众号“”